关于婚姻失效后所涉及之债务责任分配问题:
1、若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失效之时所享有的债权或者承担的债务绝大部分是属于其个人支配范围内,那么此时另一方既无法对该些债权进行追索,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反之,当所拥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共事期间的共同劳动收益,或者所承担的债务主要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产及生活支出时,订约各方应当共同共享该等债权并负担相关债务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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