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理论与观点支持下,一些国家运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相结合的理论在促进工伤事故预防、加强安全生产方面获得成功。他们的不同作法为我国工伤保险改革提供了多种选择和借鉴。
1.通过立法确保工伤保险对事故预防的干预作用。澳大利亚195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事故保险的目的在于事故预防,第一辅助作用是预防,然后是处理伤亡事故,职业恢复及发放补偿金。该国法律还规定,除了雇主外,私人保险机构也必须为事故预防提供资金。巴西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向工业安全,健康及医药卫生基金会交纳一定费用。保险机构的一部分收入必须用于安全措施的建立或事故预防工作。
2.通过隶属于工伤保险部门的专业工作机构直接参预工伤预防工作。在法国,国家、省、地区不同层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由各级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国家、省或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制定工伤预防立法,并以立法保证征收工资总额一定百分比的资金及对不遵守职业安全的雇主罚款,共同作为意外事故预防基金。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机构必须为雇主、雇员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与雇主合作加强事故预防工作,这些工作也包括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运用工伤保险基金支持为开展事故预防而进行的科研工作。在法国,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的事故预防基金会,有责任资助一个国家级职业安全与职业病预防研究所。该所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并发布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培训事故预防专家,向雇主提供提高安全操作的低息货款。在日本,社会保障计划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支持正常的补偿外,还有责任支持各种推动社会保障预防工作的协会;资助各种工业安全与医药卫生的科研与实验活动;资助劳动者的职业病普查及对工业环境管理所进行的有关科研工作。
4.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雇主重视安全与否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其一是利用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不同概率,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对事故率上升的雇主与企业实行升高缴费率以示惩罚;对事故率下降的雇主与企业实行降低缴费率以示奖励。德国在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方面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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