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女职工怀孕,经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工作场所,但不得从事不适用或禁止从事的岗位
有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气、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等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的生产,接触麻醉气体,etc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低温作业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劳动强度
(十)进入受限空间、高压舱、潜水作业、强震动作业、经常弯腰、爬、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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