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焦点提示】
随着社会的变化,交通发展日新月异。但是,由于设施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等因素,也经常形成负责事故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抱怨人民群众不理解,而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又指责交警执法不公正的尴尬局面。
自明年1月1日起,如果市民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存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针对该申请,如果原认定确实存在错误,市民可在递交复核后的40日内获得新的事故认定。这是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一个新的规定。
此外,限制交通警察的权力,增加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也成为新规的一大亮点。据悉,新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知名律师马虎城先生认为,这部新的规定非常人性化,给了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渠道,可操作性强,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人为显失公平等情况的发生,这部与百姓密切相关的规定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
事故重新复核不得超过一个月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和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公安部去年6月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曾对交通事故的复核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得较简单,可操作性也不强。此次将复核用一整节的篇幅作了细化规定。新规定强化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亮点二:
快速处理办法引入新规定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同时,新规还首次明确了司机的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亮点三:
交警不秉公执法后果严重将追刑责
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在原来的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
扣留车辆及货物有规定
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新规指出,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新规强调,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链接】
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的8种情况: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作者:杨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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