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有什么要求?
时间:2023-08-08 16:03:36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禁止债权人抵销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二是禁止代位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是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采用拍卖或者出售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投标。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转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按照退休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合伙人办理退休结算,合伙人应当退休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全部财产份额,则应为合伙人结算减少其相应的财产份额,即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合伙人持有的份额比例相应减少。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包括哪些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如下: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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