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1-05 14:52:01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4.与合伙企业无关债务不得抵销或代位行使权利;5.合伙人可用分取收益清偿个人债务;6.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或办理退伙结算。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4.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方式多种多样。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的,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可以使用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并给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未购买或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可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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