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与流押条款之间的区别
时间:2023-07-21 18:31:12 4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担保方式,常见于一般民间债务的担保。而抵押担保是常见的,抵押担保基本上跟绝大部分都有关系,我们贷款购买的房子银行会在你购买的房屋上设置抵押,以保证自己的债权,当然银行的抵押借款不会有流押条款。流押条款也常见于民间借贷当中。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有3点不同:

1、在权利移转时间上,后让与担保显然是一种在签订借贷合同到借款到期之前这个时间段里,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形,这明显不同于狭义的让与担保所规定的权利预先移转的情形。这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也是用以分别定义的基础。

2、在权利状态上,让与担保以一种既得的状态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限制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3、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担保的效果上。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期间,虽然其负有不得擅自处分该担保物的义务。但其一旦违反该项义务,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由于其具有外观形式上的所有权,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很可能遭受损害。

而后让与担保由于享有的仅是对担保物的期待权,其所凭借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对担保物主张所有权的权能并不具备完善的保护措施,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将该担保物擅自处分于第三人,债权人很可能面临担保物无法实际履行仅能主张债权性质担保的尴尬。

显然,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相比,对债权人的保护效果有根本性的区别,前者更强,也更为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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