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时间:2023-08-08 11:43:44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明确了以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管辖权引发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人民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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