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环节中,依照惯例,购房者应当将定金直接交付予出售房屋的一方,而不是选择支付给房地产经纪人或其他中间机构,也可以选择先将定金通过经纪人或中间机构转交出售房屋的一方。定金作为房屋买卖协议得以签署、执行及解除的保证手段,其具体数额应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需求与协商结果来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严格遵循合同条款,从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他将失去向对方索回已支付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是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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