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的主观上是想要帮助受害人,所以应当适当减轻,但若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什么
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
第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
第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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