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机动车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过错并且非营业车辆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好意同乘指的是驾驶人因为好意搭载搭乘人。
一、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划分责任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虽然驾驶人同意同乘人搭便车,属于好意,但同乘人的无偿搭乘不等同于其要自担任何风险,出于好意的驾驶人也不意味着可以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应始终将遵守交通法规摆在第一位,对同乘人的安全负责。因此,出于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中对其责任有所减轻。
二、好意同乘怎么理解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车辆的驾驶人纯属因为好意在上下班或者是出游等场景下搭载搭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七十一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好意同乘”:一是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此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二是无偿专程运送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人应同乘人的要求而无偿专程运送的情况下,好意人是为了同乘人的目的而驾驶,且驾驶行为系实现搭乘人的目的,则不构成好意同乘。这时所谓的同乘人实际上相当于车辆使用人。
三、事故中同乘人是否有责任
事故中,若同乘人无过错的,驾驶人要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而若同乘人有过错,则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若同乘人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其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可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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