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省政府:扮演批准征收土地的角色。
很多农民朋友都会来咨询我们,究竟征收土地的决定是哪一级政府批准决定的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知,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当然具体是二者中的哪一个,需要根据土地的面积、分类来进行判断。而且在政府征地拆迁时,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那么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
2、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扮演发布征收公告以及实施征收的角色。
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张贴于市之后,农民朋友的第一反应是想知道自己家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很少有人去了解发布征收公告的主体、实施征收的主体是谁,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有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市、县政府往往会委托或者指示乡镇政府做一些实质性的工作。我们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只能是作一些协助性的工作,并不是实施主体。
3、具体执行部门,扮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角色。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市、县级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局、街道办、乡镇政府、村委会:扮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角色
农民朋友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只顾看自己的补偿是不是合理,对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全然不顾,完全不在意对方是否有资格与自己签订协议。等到政府说自己的补偿协议主体不合格的时候,就慌了神,不知道该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实际操作中,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往往是其他主体,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否一定是无效的呢?
其实不是的,村委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虽并不是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但是如果它们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也是可以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当然了,这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承担责任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非村委会。
4、村委会:扮演协助拆迁工作的角色。
很多农民朋友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总是会觉得村委会有很大的权利,什么都听村委的,不敢反驳也不敢反抗,其实不是这样子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明确,村委会不是政府行政机关,是不具有行政职权的。而征地拆迁是一种行政行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自然是无权单独做出征地的行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也不能与被征收人谈补偿签协议。所以说,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主要角色是协助上级政府完成具体的土地征收工作。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对各级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角色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最后还要提醒农民朋友:在面临土地征收时,我们一定要明确各级政府的作用和权利,密切关注征收人的主体资格,仔细了解相关的文件和手续,不要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农民不同意征地应该怎么办
农民不同意征地,如果征地不合法,农民可以表示不同意。如果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则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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