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已经提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行为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吸毒,其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但单纯的吸毒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一般也就不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刑事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有规定,经修改纳入刑法典。其中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甲基苯丙胺的处刑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外而持有毒品。本条规定与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考虑到一些非法持有毒品者,虽然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性,但并未掌握这种证据,同时还存在为他人窝藏毒品等其他的可能性。因此,本条没有规定死刑,处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也相对高一些。
需注意的是,对于被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者,首先应当尽力调查犯罪事实,如果经查证是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只有在确实难以查实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证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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