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不是强制性的。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购买者一般可通过现金或股票完成收购,取得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国际企业收购的结果是跨国性的参股、接管或兼并。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收购对于被收购公司的好处
1、对于很多创业公司来说,被收购本来就是很多它们的目标,也是很多原来投资这些公司的PE、VC的退出渠道;
2、被收购的公司可以利用母公司的资源,形成协同效应;
3、对于很多希望对公司经营现状不满,撤换本公司管理层的股东来说,会用寻求被收购来实现他们的目的。
全文5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