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不能处以缓刑的,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算累犯。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在再犯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其实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法,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并构成累犯。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如果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就构成了累犯,对于累犯,一般法院会从重进行处罚。
缓刑属于刑事处罚的执行方式之一,与假释、减刑一样,缓刑也有着自己适用的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行为人才可以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缓刑,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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