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除违约外,继续履行的适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是可行的。只有当合同可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丢失,法律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责任,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
2、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性。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继续履行成本过高,必然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继续履行;
3、目标适合强制履行。只有当合同约定的目标适合强制履行时,才适合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目标人不适合履行合同,如果目标人不适合履行合同,则不适合同,则不能继续履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继续履行;
4、债权人需要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我国《民法典》也叫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者依约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其方式因债务的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又差异,其通常适用的对象是交付金钱、财物、票证、房屋土地等。
强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主张强制履行就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就不能请求强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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