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和虚假股东的资格是为了规避法律。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或者50人以上。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一些投资者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不回避法律,主要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经济状况。注册股东是指与对方约定仅以其名义参与公司设立,但实际不出资的一方。公司注册资本由一方实际出资,不出资的一方为注册股东。比如,实际投资者不仅要自己经营,还要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担有限责任。为避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以他人名义设立。虚假股东包括以不存在的人(死亡的或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的股东和盗用真实姓名的股东。法律对实践中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虚假股东资格争议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尚未正式出台。目前,一些法院倾向于这样处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当事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知道出资,而公司始终承认其作为实际股东行使权利,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拥有股权,但应当责令当事人按实际出资额办理登记手续。
事实表明,隐名、记名、假股东的存在不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难以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应尽量避免隐名、记名、假股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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