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一般来说,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处理。首先,如果大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大股东不能对公司进行投资,而名义股东可以作为投资者设立公司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协议肯定会被视为无效,大股东将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公司还将面临一系列的股权变更、减资、退股等风险和其他法律问题,如果隐名股东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大股东出于某种原因只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视为大股东拥有股权,但隐名股东(大股东)要表明姓名或者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在确认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只是资金交换关系,提供资金的人并不意味着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借贷关系,第二,隐名股东的认定需要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来确认其身份。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如果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并且不同意与其建立共同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不能明确认定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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