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05 21:11:10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3号

《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4日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沈卫国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负责办理转移、终止、接续手续;

(二)负责用人单位缴费档案的建立、管理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工作;认真配合地税部门征缴和清理欠费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档案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与管理;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预算、决算方案的编制与执行;

(五)审核确认失业人员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六)核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以县、区为基本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由单位按

月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

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业主缴纳本人的3%和雇工的2%部分,雇工本人缴纳1%。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缴费记

录,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与参保单位进行核对,同时向职工个人发送一次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两级统筹。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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