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定合并计划;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约定的事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存续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类型和数量,或投资总额,每个投资者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现有资本和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方法;
(5)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如何订立新公司章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此外,公司还应编制财产清单,清楚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详细、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股东的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
5、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6、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公司已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提交文件: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2、注册资本无变化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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