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师是一个律师职位,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不管是广义的援助律师,还是狭义的援助律师,只要是从事了法律援助服务,都不能收取律师费用。
一、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
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
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如何对律师进行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对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监督。
1、诉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正在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通过建立与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联系,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事后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自己指派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的一个月内,将案件的卷宗整理归档。应当通过阅卷及征求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作出评定,并及时总结办理情况,以作为日后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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