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被告是否算入审限
关于追加起诉是否会对审限产生影响的问题,答案为否定。审限,即所谓“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具体如下所述:
(1)针对刑事案件的审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理,理应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月进行宣判,但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对于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该在收到上诉、抗诉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一审与二审的审限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分别延长三个月与两个月。
(2)就行政案件而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行政案件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裁决,若有特定情形需要延长的,则须获得高级人民法院许可;若是高级人民法院需延长审限的,仍需等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终审判决。
(3)至于民事案件的审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时,应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结工作;而运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应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结任务;
此外,若采用特别程序处理案件,则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审结工作(选民名单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完成审结);而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终审判决;若出现特殊情形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须报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二、追加被告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关于证据提交的期限,孰人可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谈判,同时还需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方可生效。而对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提交期限,当涉及到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时,这一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自然日;若案件已进入到第二审阶段,且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的证据,那么这一期限则应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因此,在追加被告的过程中,其期限也应在上述所述的举证期限之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请求纳入诉讼的申请并无悖于审判时限审判时限属于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审慎处理所规定的时间段,它覆盖了包括刑事、行政以及民事三大类案件的审理耗费的时间长度问题依案件类别与实际状况的差异,审判时限会呈现出各自的特点,然而,增补请求纳入诉讼并不会改变既定的审判时限在特定条件下,经批准后,审判时限亦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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