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并非作为豁免行政拘留的理由,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拘留者可提出申请暂缓执行拘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发现被拘留人身患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处在妊娠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被拘留者,应立即通知原先作出裁决的机构,由其另行酌情决定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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