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质期限之内,食品如若发生质量劣变现象,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生产者或经营者制造出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之食品,抑或是销售明了知道是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后,消费者有权以适当方式提出索赔,并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取价款价值的十倍返还,以及损失价值的三倍赔偿;
其次,若增加的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一千元的数额,则应当补足至一千元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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