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以上,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租房可不可以转租
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制定公租房政策时,其中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这6种情况只要出现1种,公共租赁房就要收回。租住公租房将签订租赁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为。如果租住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住保部门发现后,可会同产权单位进行审核,按租赁合同直接处理。即使到法院起诉,也会得到相应支持。
二、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8种情形是什么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迁改建;
3、房屋损坏;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且未同住的,合同一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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