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后可以再进行行政处罚吗
追究刑罚后一般不再行政处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
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
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某一规范或数个规范,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
如果处罚内容并非罚款,则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什么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
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
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按照规定判刑后是不可以再进行行政处罚的,两种不可以同时进行,如果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希望大家明白。
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n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n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全文8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