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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你朋友属于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又根据《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你朋友可向法院提起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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