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特征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其基本特征如下:
1、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它始于案件的受理,终于裁判的作出。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其主体主要是审判组织,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3、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自由裁量的内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当然的具有法定效力。
4、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理。判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合理性,以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为标准。
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1、适用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数量众多,许多法律存在交叉和竞合的现象,还有些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协调之处。即使是某一具体法律,也往往存在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及一定的适用幅度。这些都为法官适用实体法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2、适用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程序法规范并非都是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范,因此在适用程序法规范时,自由裁量不可避免。
3、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查清案件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就司法实务而言,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判断证据,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并判断其是否确实充分,确定其证明效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就是自由心证制度,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事实上,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司法能动性,需要自由裁量的权力。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受贿有联系吗在现实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一定的规范和监督,常常向行贿一方倾斜,造成司法的不公不正。这样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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