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权的重要内容,是19世纪末以来,政府功能从理念上发生根本性转变和行政权扩展的重要结果,也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所享有的对行政事务有选择余地的自由处置权,一般而言,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与特定的行政事务和具体的行政权相结合,从而体现出它对该行政事务的自由处置成分。
作为现代行政权中最活跃的部分之一,自由裁量权在行政主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有体现,具体到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循“处罚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权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就行政相对人的某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是否应立为行政处罚案件等定性问题,以及对于已立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用何种处罚程序、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进行自由选择和确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处罚权处罚法定、公开、公正等特点,也有自由裁量权抽象、灵活、自由的特点。
其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其行使主体包括法官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自于法律赋予的意思自治,它通过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来实现。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选择权。法官在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或规则时,有权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案作出裁判。其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选择。其五,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公平正义观念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合理选择。
所以说刑事案件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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