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次不批准逮捕,可以理解为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继续调查的,必须改变强制措施,不得再拘留。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最后需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刑事案件撤诉的相关知识,只有自诉类的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自诉人可以撤诉,凡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这类案件,刑事责任的部分是否追究都是只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才有权决定。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纠纷那样,撤诉并不是由受害者本人决定的,因为违反刑法的性质本色就是很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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