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是一种典型的第三类罪犯行为。
所谓的第三类罪犯主要包括那些涉及到职务犯罪、金融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的犯人。
对于这些犯人而言,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能积极地退回赃款赃物、协助警方追缴损失、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或者是通过借助个人影响力和社交网络等非正常手段试图获得减刑或者假释权益的话,将被判定为并未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改过自新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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