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应指定辩护人: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指定辩护人。除了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外,其他人都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范围,可以指定辩护的核心条件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没有经济来源。
什么情况法院需要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是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对象的,其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特别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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