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股东同意、核准与变更登记、转让条件、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与质押股权转让、非流通股转让限制以及发起人股权转让限制。这些限制包括股东一致同意、核准与变更登记、转让条件、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与质押股权转让、非流通股转让限制以及发起人股权转让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其股权转让必须得到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获得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关于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相应限制。
5.在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能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对于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也受到一定限制: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国 企 股 份 转 让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国企股份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国企股份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国企转让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权属纠纷纠纷待解决的情况。在转让过程中,应当确保受让方具备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国企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披露转让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份转让期限等事项,并严格履行协议。
国企股份转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范国企转让行为,提高国企改革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文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股东一致同意、核准和转让条件、股权质押和转让、非上市外资股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等限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国企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破产清算的步骤,按照该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的。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公司倒闭后,按照该顺序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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