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学生的范围,包括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学生,但他们实习的单位应当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如果他(她)们实习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了工伤,他(她)们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实习学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一般职工相比具有特殊性,其待遇的发放方法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实习企业并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实习学生与实习企业往往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实习学生并不是实习企业的职工,而实习企业仅对其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给一次性待遇后,不得向有关的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在工伤保险中,学校并不是工伤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得在事后向实习企业追加或追索与实习学生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作过程中受伤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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