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能否低于担保主债权
时间:2023-04-18 12:40:21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物价值能否低于担保主债权

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价值可以低于担保主债权数额,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剩余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的房屋卖掉,怎么办

抵押不同于买卖,房屋所有人将房子抵押出去之后,还能够使用该房子,仍然能住人并且不用考虑搬走。

按照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房产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之后,还享有以下几个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虽然然说房屋抵押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还是蛮大的,但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房屋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就私自吧将抵押的房屋卖掉,该行为最后是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根据法律上对抵押的明确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按照房屋抵押人对被抵押的房产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除了上面不能私自做抵押的规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的义务如下:

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

如抵押人对抵押房屋进行毁坏,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一般就是抵押人要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

如果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就像在地震中被毁坏的房子,那么此时房屋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财产的价值可以低于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果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的债务由债务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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