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产买卖纠葛的处理策略,往往会由于个案的独特性而呈现出多元化的处理方法。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房产交易行为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相关成员之间,并且在调查核实后没有发现欺诈或者明显不公的事实情况,那么此类房产买卖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有效性,同时,对于那些要求退房并退还购买款项的主张,法律也需要予以驳回;其次,当村民把房屋出售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士或机构,但在获得了相关领导组织或是部门的批准后,该类房产买卖合同可以被判定为有效,法院也应该以同样的理由来裁定驳回那些试图扭曲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再者,当房屋出售对象是本乡村(镇)之外的主体,且未经得到相关领导组织与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合同还尚未实质性的被执行,或者购买者远未真正开始使用该所销售的房屋的情況下,这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双方当事人需要各自地将房屋以及购买款项归还给对方;最后,乡民将房屋卖给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个人,这种交易未经相关领导组织或部门的批准,而合同已经实际完成并且购买方已经真正入住并使用房屋,如果我们认为该类合同是无效的,决定向购买方退回房子并退还款项时,我们需要充分地考虑到合同无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及他们各自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适当的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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