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权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3:20:08 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忠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宗权,绰号光头,男,生于1974年3月6日,重庆市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马灌镇回龙村五组。因盗窃于2002年8月6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2月11日被传唤并留置,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06年3月10日被逮捕,羁押忠县看守所。

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0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宗权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宗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6年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宗权伙同范启权(另案处理)到忠县忠州镇兰桂坊旅栈处,尾随住旅栈的被害人雷顺福进入旅栈内,对其采取殴打手段,抢走雷顺福现金150元。2、2006年1月3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宗权伙同范启权到忠县白鹤招待所,采取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孙权现金240元和手机1部。指控认为,被告人周宗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宗权辩解:指控其在兰桂坊抢劫的行为系受秦孝生的指使和同案人范启权殴打后,被其胁迫参与抢劫。对其余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当庭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06年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宗权与同案人范启权(另案处理)到忠县忠州镇兰桂坊旅栈处,尾随住旅栈的被害人雷顺福进入旅栈内,二人对其殴打后,抢走雷顺福现金150元和手机1部。

2、2006年1月3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宗权与同案人范启权到忠县白鹤招待所,采取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孙权现金240元和手机1部。指控认为,被告人周宗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周宗权的户籍证明、重劳教(2002)字第31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周宗权的基本情况及前科。

2、被害人雷顺福的陈述:证明2006年1月25日晚7时,他吃完饭回到旅馆,刚走到楼梯巷道处,被一胖一瘦二个人抓住乱打,并要求他跪下,抢走他身上的人民币164。40元和1部白色的手机。

3、被害人孙权的陈述:证明2006年1月31日下午2时许,其在白鹤旅馆208房间被一个较胖的光头和一个稍高一点的人殴打,并抢走240元钱和1部价值约几十元的手机。

4、证人秦孝生证词:证明今年春节前二三天一个晚上7时许,有个40多岁的男子来兰桂坊旅馆住宿,并打听有无小姐(卖淫女)。其见此,猜测该男子身上可能带有较多的钱,便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光头(周宗权)和小范(范启权),二人到兰桂坊旅馆处等该男子吃晚饭回来,将其抓住拖到阳台上殴打。后听该男子说他被抢了1部手机和150元钱。

5、同案人范启权证词:证明2006年1月25日晚上,听秦孝生说兰桂坊旅馆一男房客身上有钱,其与光头(周宗权)到兰桂坊旅馆抢了该男房客的150元和1部手机。2006年1月31日下午2点左右,其与光头在白鹤招待所208房间抢劫一个人240元钱和1部手机。其在兰桂坊与光头抢那男房客手机和150元钱时,并没有殴打胁迫光头,系二人商量好后自愿一同去实施的抢劫。

6、证人李素英证词:证明2006年1月25日晚8时左右,其在兰桂坊旅馆打牌,在其旅馆住宿的一男子被一胖一瘦二个人追打,并让该男子跪下,其上前劝解无果,胖瘦二人将该男子拖出旅馆殴打。后听该男子说被那二人抢了1部手机和100多元钱。

7、证人陈晓兰证词:证明其系白鹤招待所服务员。2006年1月31日下午约2时,在白鹤招待所208室住宿的房客孙权告诉其他被一个光头和一个二十六七岁的瘦高个抢了1部手机和200多元钱。其知道光头也是在该招待所住宿的房客,登记名字为周宗权。

8、旅客住宿登记薄:证明孙权、周宗权在白鹤招待所住宿登记的情况。

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周宗权对同案人范启权的辨认和陈晓兰对雷光太、周宗权、范启权的辨认。

10、现场图:证明现场情况。

11、被告人周宗权的庭前供述: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宗权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裁量刑罚。结合被告人周宗权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宗权辩解指控的第一次抢劫系受胁迫所致,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其辩解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宗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高义武

人民陪审员谢宝奎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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