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男方坚持反对离婚之意愿,那么即使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请求且法院并未能做出离婚的最终裁决,阁下亦无需为此过分忧虑。
法院对于是否准予离婚所作出的最终判定,其基本依据在于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无新的事实情况或理由出现,作为原告方的您需等待六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中的情感状态、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仍具备和解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虑。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例如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等,法院批准离婚的可能性将会相对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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