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承担的债务。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偿还,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同意个人偿还债务,但双方不允许逃避义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亲友无抚养义务关系的债务;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建立时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
(七)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一)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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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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