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怎么终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此条之“出生”与“死亡”是一对应概念。故,此“死亡”是指生理死亡。如果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时已自然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时,民事权利能力已终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即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为终止。在其宣告死亡后,自然死亡以前,被宣告人行为有法律效力,且效力优先。在其自然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才终止。
二、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并为死亡,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当然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当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时,即有效。其要件有: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该自然人并未真正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矛盾处理
然人并未真正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的结果相抵触,应当以其实施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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