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二、证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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