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2:33:35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需要董事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符合法定形式,完整准确填写。

符合法定形式,完整准确填写。

需携带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潮州市×××区消防大队出具的,需携带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携带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潮安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4(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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