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试行)
一、审判委员会是本院行使审判权和决定重大审判、执行工作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
(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
(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
(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四、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审判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四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院长决定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六、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经院长决定,与讨论案件或决定事项有关的本院部门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
(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派员参加。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可以发表意见或提供说明,但不参加表决。
七、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在讨论案件或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八、下列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决定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决的下列刑事案件;
1、拟处有期徒刑的案件;
2、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审案件;
(二)拟判决的行政一审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拟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或经复查,拟提起再审的案件;
2、院长、庭长、主审法官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
3、合议庭成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决议,或主审法官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或院长、庭长、主审法官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5、社会影响大或因有关领导机关批办、交办、督办或有关部门关注的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6、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案件。
(四)其他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九、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主审法官提前三日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附送审理报告(一式十份)。办公室负责在周一前向院长提送拟上会案件的顺序表,并将审理报告送至审判委员会各委员。
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言顺序为:
(一)案件主审法官依据审理报告全面客观地汇报案件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有关情况,阐明合议庭意见。
(二)庭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主管院长发表意见;
(四)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次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并根据多数意见做出决议。
十一、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其他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十二、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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