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个人后抵押权人可以转让吗
时间:2023-03-29 16:43:19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车辆抵押个人后抵押权人可以转让,但需要发生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因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仅是在债务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变卖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取得当然也并不享有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此时转让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仅是为了补偿债务人的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对抵押权的处分

(1)

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

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决定了抵押权人应将该抵押权连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设定担保,即成立附随抵押权的债权质权。质权人为实现受让的债权行使抵押权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其次,质权人行使作为质权标的物的债权时该债权无法获得实现。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2.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1)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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