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条件:
(1)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我市的居民,在国内及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准予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原是本市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台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在出国、出境定居前在国内出生且尚未办理入户的未成年小孩,准予随本市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入户。
(3)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原是本市户口,因父母双亡等特殊原因未登记入户的未成年小孩,准予随本市户口的非直系亲属监护人登记入户;属已成年的,准予其在父(母)亲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入户。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登记入户;父母亲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可随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所需材料:
办理婴儿登记入户的,除需入户申请报告、提供出生证、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父母在国外所生的小孩,还需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属父母在港澳台地区所生的小孩,还需提供孩子在境外身份证件及通行证,经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入户的核查结果后,办理登记入户。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时应偕同拟登记入户子女到公安机关现场办理。
(2)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原是本市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台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在国内出生未办理入户的未成年小孩,还需提供父母亲出国定居本市注销户口证明、父母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属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原是本市户口,因父母双亡等特殊原因未登记入户的未成年小孩,还需提供父母亲双方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派出所调查意见、村(居)委会及两名旁证人证明及证明人的身份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属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如父亲一方为现役军人随父亲登记入户的,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官证(或《文职证);属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一)符合(1)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二)符合(2)(3)(4)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注意事项: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不含公共集体户)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迁入地为家庭户口的,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主户口簿、身份证和同意入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其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赁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居住地址为本市行政区的广东省居住证。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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