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查封和扣押的时间限制以及解除的条件。查封和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如果情况复杂可以批准延长30天。如果超过两个月,可以申请解除。对经调查核实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可以按照合法程序予以解除。
如果查封或扣押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查封和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如果案件情况比较复杂,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30天。如果超过两个月,可以申请解除。对经调查核实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按照合法程序予以解除。
查 封 扣 押 期 限 如 何 计 算 ?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延续查封、扣押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为六十日。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的期限从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查封、扣押期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需要拆除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应当自拆除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查封和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中常见的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查封和扣押的期限最长为六十日。特殊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在查封和扣押期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也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果需要拆除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应当自拆除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如果查封或扣押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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