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整形后鼻子变形,27岁的夏女士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将北京某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5元。
夏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6月21日,某美容诊所为我进行了整形手术。术后,我的鼻部皮肤呈红色改变,此后,某美容诊所于9月1日、10月18日、2009年2月24日,三次进行鼻部修复手术。现原告的鼻部整形部位偏斜约2cm、鼻尖皮肤呈红色改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形象。我认为某美容诊所为其进行手术的医生此前在北京没有注册,而且某美容诊所在为我进行整形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三次所谓的修复手术均没有我签署的手术同意书。
夏女士认为,某美容诊所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形象,同时给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也使她失去了多个商演的机会,给她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某美容诊所辩称,实施手术前已经告知其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不良后果,此外,夏女士在五年前曾经在外院进行过整形术,且在2009年发生过交通意外,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面部受损可能导致硅胶假体的位置改变。因此不同意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全文4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