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小区的业主因停车收费问题与辖区保安发生争议,事件起因于保安对未划停车位的空地以“已承包小区内所有空地”为由收取业主停车费,且声明此费仅是“场地使用费”,因此,他们对业主的车辆丢失、损毁概不负责。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业主是否应该交费?保安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你介绍的情况中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车,保安是否应该以承包小区内所有空地为由收取停车费;二是对保安收取停车费后,车辆的丢失、损毁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保安收取的是占地费还是停车保管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首先,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保安未通过广大业主的同意或委托擅自以承包占地费为名收取停车占地费是没有依据的,更是不合法的。其次,即便是在有停车线的停车位,收取的也应当是停车保管费,在小区业主停车交费后和收费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而不是占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汽车是在小区停车场发生车辆被盗或损毁,收取费用的人应当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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