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集美区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与审核需要的材料
1、有关裁决、判决、协议材料
2、学生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4、收养证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厦门的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并签名
6、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7、居民身份证
8、居民户口簿
9、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10、家庭收入和财产的书面声明
11、家庭成员、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就业收入证明
12、疾病证明
13、房屋租赁协议
14、房产证明
15、拆迁协议
16、残疾证
17、《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
二、厦门市集美区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与审核的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根据办事指南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与决定,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出具审查意见,公示后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三、厦门市集美区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与审核办理的法律依据
《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厦府办〔2016〕227号)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教育、人社、建设、国土房产、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困人员的有关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特困人员的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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