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02 21:53:50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机关:交通部、财政部编号:财资[1997]59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的一般原则,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的特点,现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财务行为,如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融资的一般原则,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桥梁、公路)经营(含建设)的公司(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隧道。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第三条公司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公司批准设立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计划、控制、计算、分析、考核财务收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支出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款,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高速公路项目的评标、预算评审、招投标、评标、经济合同的制定、竣工验收、决算编制等;负责资金的筹集、转移和使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筹资第六条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资本。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资本分为国有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资。国有资本金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于公司的资本金。政府部门拨付的公路建设资金作为国家资本。法人资本是其他法人以其依法可以控制的资产投入公司的资本。政府部门专门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通过投资机构投资于本公司的,视为本公司的企业资本。个人资本是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外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投资者从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的资本额>第7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公司可以通过国家投资、各方筹资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司投资,投资者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担公司的利润、风险和亏损。资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阶段筹集。分期募集,是指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期限分期募集资金。其中,投资者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可以依法依第八条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公司从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道路经营权)中吸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但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路经营权用于投资的,应当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和立项。经有资质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投资。公司不吸收已设立担保权益和租赁资产的投资者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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